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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先就影片发行达成口头协议,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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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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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先就影片发行达成口头协议,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先达成委托发行影片的口头协议,约定在影片未取得公映许可证前由一方代为处理发行事务。影片取得公映许可证后,处理发行事务的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发行协议,另一方若拒绝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口头协议达成的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约定
2021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影片,向乙支付制作费,乙按照甲的要求制作影片。乙应在2021年10月1日前完成制作,并向甲交付成片,供甲验收。
履行
2021年9月,影片进入后期制作阶段,甲、乙口头协商,由乙代为处理影片发行事宜,甲先乙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此后,乙联系平台,对接发行公司,寻找影片版权购买方。2022年10月,乙发现丙也在处理影片发行事务,遂要求甲签订书面发行合同,并草拟合同发送给甲,告知甲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修改。乙起草的合同中约定,乙采取垫资的方式发行,约定了发行费金额、发行平台,发行代理费的提取比例等。收到乙合同后,甲告知乙其已经与丙签订发行合同,无法再与乙签约。
争议
甲、乙因委托合同产生纠纷,乙诉请甲拒绝签订书面发行合同,擅自转委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双方认可就影片发行事宜达成过口头协议,甲认可支付过发行服务费,也认可乙就影片发行提供过前期开发服务,如对接发行平台,寻找版权购买方等。该案争议焦点在于:2021年9月,甲乙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评析
就影片委托发行事务,甲、乙先后有过两次协商。2021年9月,甲乙曾达成口头协议,2022年10月,甲拒绝乙提出的签订书面发行合同的要求。未签订合同即无合同关系。如果甲乙在2022年10月之前无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甲拒绝签订合同系其权利,并无不当,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双方确实存在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的性质对甲拒绝签约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有直接影响。基于甲乙对事实的相关主张判断,甲乙之间应该成立委托发行合同关系,但2021年9月达成的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如果2021年9月双方之前达成的是本约合同,则2022年10月甲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因为书面或者口头只是合同存在的形式,并不影响法律效力,但如果口头达成的是预约合同,乙要求签订书面发行合同的行为是缔约本约合同的要约,甲无正当理由拒绝,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对于2021年9月,双方口头协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