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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联合摄制合同解除时若主张将稿酬支出作为项目成本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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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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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联合摄制合同解除时若主张将稿酬支出作为项目成本共同承担,应如何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摄制电视剧,应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若未开机前决定终止项目或一方中途退出,对于项目已经产生的成本应予清算。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将编剧稿酬支出纳入项目成本,由双方共同承担,应如何证明稿酬支出的真实性?
约定:
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联合摄制电视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发行净收益由双方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乙负责剧本开发,最终拍摄的剧本应经双方共同确认。乙应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剧本的创作。双方开设共管账户,共同管理资金。
履行
协议签订后超过一年时间,乙并未创作完成剧本。甲多次催告后乙仍无法交付剧本供甲审核,甲遂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同意解除合同,但因为前期支出的剧本酬金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为证明向编剧支出酬金的事实,乙向甲出具了编剧聘用合同及稿酬结算单。
争议
甲不同意乙的主张,认为甲因乙违约而行使解除权,即便有损失也应由乙独自承担,而且,仅凭乙出具的合同及稿酬结算单,不足以证明已产生稿酬支出的事实。
评析
本文只评析甲所主张的第二项理由,依据合同及结算单,能否证明甲产生稿酬支出的事实。
本文认为,仅提供编剧聘用合同及稿酬结算单,无法充分证明稿酬支出的事实。如乙所称,双方之间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对项目已经产生的成本进行清算,双方共同确认的支出成本,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成本支出将纳入双方共担的范围,因此,支出应符合合同约定,合同若无约定,也应符合习惯及公平、诚信的原则。
首先,双方约定,乙负责剧本开发,但双方开设共管账户,共同管理资金,据此乙有权与编剧签订合同,但酬金的支付应经甲共同确认,但乙只能提供稿酬结算单,无法提供转账凭证,说明并未从双方开设的共管账户向编剧转付酬金,故酬金支付行为系乙单方决定,未经甲同意或追认,违反合同约定。
其次,按照惯例,合同、转账记录和票据应能统一,乙无法提供转账凭证和发票,只能提供编剧出具的结算单,在甲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对于支出的真实性,乙应提供补充证据予以证明。
再次,从履行情况看,尽管剧本由乙负责创作,但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乙并未向甲交付剧本以供共同审核,说明一方面如果乙支付酬金但未得任何剧本成果,因乙负责该事项,对出现的不利后果应由乙承担;另一方面,若乙向编剧支付酬金后编剧却未交付任何剧本成果,该结果显然与理相悖。前述事实表明,乙向编剧实际支付酬金的真实性存疑。
最后,尽管乙负责剧本开发事宜,但作为联合出品方,甲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最终剧本成果也有共同验收权。若在剧本创作过程中,甲也行使知情权,对进度信息曾要求乙披露,但乙未及时披露,也可说明乙未向编剧支出酬金,因为在甲要求乙披露相关信息时,若曾有酬金支出,乙应向甲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