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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拍摄计划取消,已收的制作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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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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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拍摄计划取消,已收的制作费应如何处理?
【原创】文/汐溟
委托方委托制作方拍摄综艺节目或其他视频节目,制作费一般按工作量计算。如果委托方支付制作费后取消拍摄计划,在合同解除时,委托方已付的制作费应如何处理?
2021年9月2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制作协议》,约定甲视频节目聘用乙在项目中负责摄像团队拍摄、设备、相关事宜;乙受聘期自乙按甲要求正式进组工作起(从达到拍摄地并开始算);乙应于每天将当日所拍摄的全部节目素材交于甲,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交付;甲支付乙的制作费按月拍摄计算;甲按月拍摄计划支付乙制作费共计181万元,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甲每个月15号支付乙当月制作费的30%。
签约后,甲向乙支付制作费61万元。但因甲未准备相应人数的嘉宾、未确定拍摄地点及开拍时间,涉案节目并未开拍,双方协商解除涉案协议,但对解除的法律后果未做约定。甲要求乙返还制作费61万元。乙是否应该向甲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制作费?甲乙已确认解除涉案合同,需要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清算。
首先,涉案协议的解除采取的是协议解除的方式,在履行过程中,甲依约支付制作费,并无违约行为。双方在解除协议中并未确认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也未约定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已付的制作费是否应该退还等。因此,对于乙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具体履行事实确定;对于包含制作费是否应该退还在内的法律后果,应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就合同性质而言,甲委托乙处理其视频节目的拍摄事宜,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则处理解除后果。从具体的履行情况看,甲向乙支付61万制作费,但乙并未提交任何拍摄成果,实际上因为涉案节目并未开机拍摄,乙尚未履行涉案协议。基于乙未履行合同的事实,一方面,甲履行合同却未获得任何对价,履约行为已为损失,另一方面,乙未履行合同却收取甲的履行利益,有违诚信及公平。故此,在涉案协议解除时,乙应退还收取的甲制作费。该种处理结果,可维持甲乙之间的利益平衡。甲退还制作费的主张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
再次,乙未能提供拍摄成果的原因是甲取消拍摄计划,未依约拍摄涉案节目,乙自身并无过错。协议解除系出于双方合意,但协议解除的原因是甲取消涉案节目的拍摄计划,属于甲单方面原因。乙对协议无法履行的结果不承担责任,也与协议解除的原因无关。乙虽未提交拍摄成果,但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违约,无需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乙签订涉案协议,承接涉案节目的拍摄工作,若涉案协议顺利履行,其可以获得履行利益,现因甲自身原因解除协议,乙的权益应如何维护?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通常情形下,非因已方原因解除合同,该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但该案中乙方无法举证实际损失。
本文案例改编自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573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