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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285期 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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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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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二)
【原创】文/汐溟
本文承接《投资协议确认了发行收益分配比例及顺序,补充协议只确认比例未涉及顺序,是否变更原协议(一)》一文。
另一方认为补充协议变更原协议对分配顺序的约定,该项约定已经放弃或撤销。理由为:
首先,补充协议所有内容都是对原协议的变更。补充协议中涉及了投资金额、比例、分配方式及发行制作方式,如果不变更也没必要在补充协议作出重复论述;
其次,若将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分配约定概括为分配比例和分配顺序,实际上是矛盾的。《拍摄合同》约定分配顺序的本质是青X公司多分配投资成本的20%收益,这与补充协议是不一致有冲突的;
最后,按投资比例是最公平的分配原则,是商业合作中常见的分配方案,由于原协议存在矛盾才达成补充协议,保证双方合作平等,青X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均认定按投资比例分配是对双方的平等保护的体现。由于双方已确定按投资比例分配,所以直接按发行收入做出分配,这一方案与是否扣除成本并不影响分配方案。
该案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均支持补充协议变更原协议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在《拍摄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顺序为:首先为甲方的投资本金及20%固定收益;其次为乙方的投资本金;最后为甲乙双方按照收益分配比例分配。但双方在随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亦约定按照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在《拍摄合同》之后,故对于投资收益分配比例应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据此,青X公司关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的辩论,该院不予采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2735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青X公司虽上诉提出一审认定投资分配比例错误,但从双方所签《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是按照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该约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因此变更了原《拍摄合同》对于收益分配的原则,一审据此认定双方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确定投资分配比例并无不当,青X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4869号民事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青X公司主张《补充协议》未对《拍摄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顺序进行变更,但是双方所签《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是按照最终实际投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变更了原《拍摄合同》对于收益分配的约定,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确定投资分配比例并无不当,青竺公司主张缺乏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再7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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